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admin 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1
(一)投资新办旅游业企业和餐饮娱乐、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企业(不含金融、保险、证券业),自开业主日起,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,第一年按100%,第二、三年按50%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。(二)投资兴办工业企业,自投产之年起,按实际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,前两年按100%,后三年按50%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。(三)收购、兼并县内工业企业,从收购、兼并或营...
admin 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1
(一)投资新办旅游业企业和餐饮娱乐、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企业(不含金融、保险、证券业),自开业主日起,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,第一年按100%,第二、三年按50%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。(二)投资兴办工业企业,自投产之年起,按实际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,前两年按100%,后三年按50%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。(三)收购、兼并县内工业企业,从收购、兼并或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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